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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索  引  号 ATS005-2021-000012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1-03-29 16:59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幼儿园 督导评估 评估办法
来        源 自治区教育厅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建设标准》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目的

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对幼儿园管理和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督促、指导幼儿园依法办园、按教育规律办园,努力发展好每一位幼儿;引导社会、家长关心支持幼儿园工作,努力形成育人合力;通过评估,进一步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形成幼儿园办园特色和自主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

二、评估原则

督导评估要坚持导向性、发展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教育管理和评价的理论、方法,以幼儿园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为重点,发挥教育督导、监督、导向、激励、调控功能,保障 “办好学前教育”目标的实现。督导评估工作要坚持:

(一)专家评估与自我评估相合。建立以专家评估为主导,以幼儿园自我反思、自我评估、自我提升为主体的督导工作机制。评估过程要充分尊重幼儿园的个体差异和办园自主权,指导幼儿园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进行自我评价,充分体现幼儿园在督导评估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

(二)静态评估与动态跟踪相结合。幼儿园督导评估强调保育教育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全程性,既对幼儿园保教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又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办园水平、发展方向、发展过程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估,促进幼儿园形成有利于办园质量、办园效益持续攀升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检查监督与服务指导相结合。幼儿园督导评估既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并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办园行为,实施素质教育;又指导幼儿园发扬成绩,正视问题,为幼儿园又好又快发展出谋划策。

三、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工作在自治区教育督导团、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州、市)、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督导团对各地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地(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定督导评估规划和计划,定期对县(市、区)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抽查,总结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并定期上报工作情况;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幼儿园编制幼儿园发展规划(35年),并以此制定本县(市、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实施规划和计划;评估工作实行定期与经常性督导评估相结合,每35年为一周期,对幼儿园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

四、评估内容

本指标体系由5A级指标、12B级指标和37C级指标构成。督导评估主要围绕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办园条件、队伍建设、园务管理、发展绩效等方面展开。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队伍建设、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工作、后勤工作、安全工作、发展水平、办园特色进行督导评估。本指标体系满分为1000分,评估结果分为四个评价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99-750分为良好,749-600分为合格,600分以下为不合格。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也可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五、评估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出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被评估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根据本办法先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自治区幼儿园督导评估指标标准》,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同时,按照督导工作安排,组织督学和有关专家进行实地督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审核评估和实地督导的结果,向被评估单位下达督导评估意见书,向社会发布督导检查公报。被评估单位根据督导评估意见书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认真整改,在接到督导意见书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县级教育督导室。县级教育督导室根据被评估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六、评估结果的应用

督导评估的结果主要用于反映各县(市、区)幼儿园发展的基本情况,总结各幼儿园学办园特色和开展学前教育的经验,指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方向。同时,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被单位表彰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幼儿园自评还是现场评估均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在对三级指标定性等级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实际得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园长工作实绩考核和幼儿园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不合格的幼儿园,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附

1、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对学前教育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2、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幼儿园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3、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幼儿园、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依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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