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5-0023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17 12:49 |
名 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 | ||
成文日期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来 源 | 自治区教育厅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国语函〔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测查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熟练程度,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区的测试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测试工作总结。
第六条各地(州、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区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本辖区、本校的测试工作。同时,督促测试站点按季度或月份制定测试计划安排,并于测试开始报名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各地(州、市)测试站点可组织党政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教师等有测试需求的社会人员开展测试。各区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测试站点可组织本校师生开展测试,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同意,方可组织社会人员报名测试。
第八条测试站点是实施测试的专门机构,其他非测试站点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测试。
第九条测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安全高效、服务考生的原则。
第二章测试工作职责
第十条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责:负责全区测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宏观管理、政策规划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职责:负责全区测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对全区各测试站点进行检查评估;合理设置、验收各级测试站点,确定各测试站点职责和权限;组织全区测试站点开展测试;组织开展测试评分的初评、复审、一级复审和一甲复审任务;发放测试等级证书;组织开展测试员培养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选聘视导员组织开展测试视导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测试科研工作等。
第十二条各地(州、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测试工作;制定考务工作实施方案,对考务人员进行遴选、培训和管理;对辖区内测试站点测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对辖区内所属测试员测试评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测试工作;制定考务工作实施方案,对考务人员进行遴选、培训和管理;对辖区内所属测试员测试评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各区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测试工作;制定考务工作实施方案,对考务人员进行遴选、培训和管理;对所属测试站和测试点的测试员测试评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对本校测试站和测试点进行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做好测试相关科研工作。
第三章测试站点
第十五条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全区各地(州、市),各区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行业系统测试站和测试点的设立,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考察验收。测试站点设立要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布局合理,满足实施测试所需人员、场地及设施设备等条件。测试站点不得设立在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其他营利性机构或组织,且不得建立合作关系。测试站点进行大规模设施更新和升级改造,应提前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报备,并在完成后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重新验收。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设测试站和测试点申请,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向属地(州、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各地(州、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请,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各区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各地(州、市)教育局所属高(中)等职业院校,须先向属地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属地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对有测试需求的相关行业系统可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同意后方可实施。测试相关业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测试站点建设须严格按照国家测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测试需求。申报单位或区域内有持续稳定的测试需求。
(二)条件保障。申报单位能承担测试站或测试点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具备测试站或测试点正常运行和持续建设所需人员、场地、配套设施、经费等保障条件。
(三)人员配备。测试站长和测试点长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在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不少于3名。承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测试员,还应经过有关专项培训并考核。
(四)办公条件。能提供考务工作室、档案保管室等办公用房,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考场安排。内设考务办公室、候测室、测试室。总体要求布局合理、整洁肃静、标识清晰,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候测室供应试人报到、采集信息、等候测试。候测室内须张贴或播放应试须知、测试流程等。测试室每个机位应为封闭独立的空间,不小于1.3平方米(测试间),测试间每次只允许1人应试,有测试间编号,有透明观察窗,隔音效果好。各区域电子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实现全覆盖,符合保密工作要求。
(六)制度健全。建立健全测试站点有关测试工作制度,并在除测试室(间)以外的相关测试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
(七)配齐预防高科技作弊设备。配备相关预防高科技作弊的智能安检设备。
(八)咨询服务。对外公布有效咨询电话,保证工作时间有人接听,回答关于测试和本站点考试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九)使用权限。测试站点仅作为考场使用。
第二十一条测试站点应保证候测室、测试室的规范设置,指定专人保管测试设备。
第二十二条用于测试的计算机应安装全国统一的测试系统和防作弊系统,并配备话筒、耳机、摄像头等必要的设备;信息采集计算机应安装全国统一的信息采集系统;信息采集计算机、测试用计算机和密钥应专机专用、不得外借、不得另做他用。
第二十三条测试站点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新发改收费〔2006〕50号)核定测试收费标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考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相关业务经费支出项目和标准参照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明确自治区本级教育考试招生相关费用支出标准的通知》(新教厅〔2022〕81号)执行。同时,按照测试员评分工作量,须每半年或者一年发放当年度相关工作费用,不得拖欠。
第二十四条测试站点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考务人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语言文字工作、熟悉业务、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如有变动,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测试工作的连续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五条测试站点须悬挂铭牌,内容为“地(州、市)(县、市、区)(院、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或“区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全区年度测试工作计划,各测试站点制定具体测试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测试站点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开展测试工作。
(一)测试报名
1.按照测试工作计划,发布测试报名公告,组织报名。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测试站点报名参加测试。
2.报名人员通过官方平台在线报名。测试站点暂时无法提供网上报名服务的,报名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测试站点现场报名,不接受代报名。
3.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须在最近一次测试成绩发布之后方可报名。
(二)测试任务申请
发布测试报名公告前,各测试站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交测试任务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测试时间、地点、人数、机位数等信息。
若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测试时间,应至少于测试前3天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组织测试
测试站点应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当次测试安排组织开展测试。测试要严格按照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国语函〔202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应试人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时到指定考场报到。迟到30分钟以上者,原则上应取消当次测试资格,不得擅自调整考生测试批次。
2.测试站点应认真核对确认应试人报名信息。因应试人个人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取消当次测试资格。
3.应试人报到后应服从现场考务人员安排。进入测试室时,不得携带手机等各类具有无线通讯、拍摄、录音、外放、查询等功能的设备,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4.测试过程应全程进行视频监控并录像,监控视频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5.测试结束后,经考务人员确认无异常情况,应试人方可离开。
(四)成绩评定
1.测试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003〕2号)、《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教语用司函〔2009〕5号)。
2.试卷的“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和“朗读短文”测试项,由测试系统评分;“命题说话”测试项,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通过管理系统分配2名测试员独立审听评分。
3.各项得分通过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系统合成,生成应试人测试初始成绩。
4.测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
(五)成绩认定
1.测试成绩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上报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认定发布。测试初始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复审后提交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认定;测试初始成绩在一级乙等及以下的,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认定。
2.一级乙等及以下的成绩认定,原则上在当次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顺延15个工作日。
3.未经认定的成绩不得对外发布。
4.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复核申请。具体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申请复核暂行办法》(国语普测〔2022〕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视障、听障人员参加测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语用厅〔2023〕1号)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和提供,各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不得擅自更改、调换试卷内容。测试试卷由测试系统随机分配,应避免短期内集中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测试试卷仅限测试时使用,属于工作秘密。测试站点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作秘密相关要求做好试卷保管工作,任何人不得泄露或外传。
第三十一条测试工作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各项技术标准,保证测试各个环节的高效、有序、规范运行,确保测试工作质量。
第三十二条测试站点应加强对应试人的诚信教育,严肃考风考纪,严防替考、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测试站点应加强测试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试人的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测试期间要密切关注考场监控系统,及时了解测试场地内外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四条测试站点应加强测试档案管理。测试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测试数据。
(一)工作档案包括工作人员档案、测试计划、工作总结、每批次测试的工作安排、测试现场记录、等级证书领证申请表、等级证书发放登记表、成绩复核资料等。工作档案应由测试站点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
(二)测试数据包括完整的应试人报名信息、现场采集的应试人照片、测试试卷、测试录音和成绩信息等电子档案。测试数据通过测试系统归档。调取和使用已归档保存的测试数据,须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同意。
第五章测试员
第三十五条测试员分为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以下简称国测员)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以下简称省测员)。国测员由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国测员证书。省测员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培训和考核,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合格后颁发省测员证书。
第三十六条国测员任职条件
(一)两年以上省测员资历;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和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
具体任职条件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办法》(国语普测〔2022〕1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省测员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爱国守法敬业;
(二)熟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熟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以及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常用国际音标和普通语言学理论,有较强的语言听辨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
(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三十八条测试员职责
(一)在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和所在测试站点领导下,承担测试评分任务。
(二)积极配合当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十九条主动接受并按时完成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安排的评分任务,严格遵守评分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分质量。测试员不得泄露试卷、测试数据及应试人成绩等测试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测试员必须在测试站点组织下实施测试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测试。
第四十一条测试员本人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测试的,应当主动向测试站点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四十二条测试员应积极参加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及研讨活动,开展学术研究,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条测试员应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和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003〕2号)、《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教语用司函〔2009〕5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国语〔1997〕64号)、《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纲要》(2021年版)等。
第四十四条测试员须参加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其所在单位要支持测试员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未定期参加测试员继续教育培训及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测试员应暂停其评分工作,直至其参加下一次继续教育合格后,方可继续参加评分工作。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向测试员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为5年,任期到期考核合格后可续聘。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定期对所属测试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质量、测评工作量、工作纪律等,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七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对表现优秀的测试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反纪律的测试员进行批评教育。违纪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参加测试工作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国家测试机构核准,收回其测试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测试员必须持聘书上岗,未持计算机辅助测试资格证书的测试员不得参与机辅测试评分工作;一年及一年以上未参加过测试工作的测试员须参加继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视导员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视导员各项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视导员的选拔聘任和管理工作,聘用期一般为5年。
第五十条视导员聘任条件
视导员应为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工作人员、测试站优秀管理人员、国测员。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两年以上测试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背景;熟悉测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熟悉国家测试信息管理系统;有较丰富的测试管理经验。
第五十一条视导员职责
受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指派,对各测试站点测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参与全区测试科研、抽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视导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测试工作的要求进行现场视导,视导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不得擅自处理。视导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书面报告视导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评价被视导单位的工作情况。要严守工作纪律,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不得对外泄露视导相关工作情况,不得向被视导单位提出超越正常工作职责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章等级证书
第五十三条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凭证,全国通用。
等级证书分为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二者具有同等效力。纸质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电子证书执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中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的行业标准。
第五十四条等级证书分为三级,每级分为甲、乙两等。应试人测试成绩达到等级标准,由国家测试机构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五十五条等级证书自测试成绩发布之日起,由国家测试机构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邮寄。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收到证书后通知相关测试站点派正式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现场签字领取,当场清点证书数量。不方便现场领取证书的测试站点可申请邮寄(邮寄费用由测试站点承担)。
第五十六条测试站点收到邮寄的等级证书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清点。如存在证书内容不准确、数量不符、污损等现象,须及时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测试站点应当在收到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应试人领取纸质证书。应试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领取纸质证书。自成绩发布之日起一年后未领取的纸质证书,测试站点可按照内部资料予以清理销毁。
第五十八条因等级证书质量问题、非应试人个人原因造成的信息错误,或者邮寄过程中丢失、污损等情况,应试人可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更补申请。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报国家测试机构予以更补。
凡符合更补条件的,按以下程序进行更补:
(一)应试人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等级证书原件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等相关材料。
(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每月底审核汇总各测试站点更补申请,提交国家测试机构。国家测试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补。
(三)纸质证书更补时效为自成绩发布之日起一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等级证书免收工本费。任何测试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试人收取证书工本费。
第八章测试质量监控
第六十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对各测试站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考场设置、测试流程、考务管理、测试员队伍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六十一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视导组对各地测试工作进行视导。视导组一般2-3人,由视导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十二条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期间,各地(州、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各区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须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本校)测试站点的测试工作进行巡考。
第六十三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定期组织视导员对测试员评分质量进行抽查监测。
第六十四条使用非法手段或弄虚作假取得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建立测试成绩复审制度。复审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国测员对相关应试人的初始成绩进行人工复审,并以复审成绩作为应试人本次测试的最终成绩。
第六十六条需要复审的情况
(一)初始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报国家语委普通话与文字应用培训测试中心组织复审;
(二)以下情况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复审:
1.初始成绩达到一级乙等的;
2.涉嫌作弊的;
3.其他需要复审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不定期对测试员的工作情况和复审结果进行通报(复审率偏高、测试量不达标等情况),并限期整改。
第六十八条建立测试工作实名举报制度。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对于实名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到违法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九条建立测试站点履职评价制度。每年12月初,各地(州、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区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所属测试站点进行履职评价。12月底前将所属测试站点评价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以地(州、市)教育局(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区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届时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对履职评价情况进行抽检。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七十条各地(州、市)测试站点,各区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测试站点因徇私舞弊或疏于管理,造成测试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给予警告、暂停测试资格直至撤销测试站点。
第七十一条受到警告处理的测试站点,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可撤销警告。再次受到警告处理的,暂停测试资格。
第七十二条受到暂停测试资格处理的测试站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测试。再次受到暂停测试资格处理的,永久取消其测试资格。
第七十三条非不可抗拒的因素连续两年不开展测试业务的测试站点,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予以撤销,并报国家测试机构备案。
第七十四条测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测试规定的,可以暂停其参与测试工作或者取消测试工作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或者测试站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承担。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管理办法》(新教规〔2021〕7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25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