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教育局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4-03098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2-04 10:15 发布日期 2024-12-04 12:08
文        号 新教规〔2024〕7号 有  效  性 5年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教育局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教育局

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9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效能,推动自治区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弘扬新时代教育家精神,引领全区教育科学研究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激发教育科学研究创新活力。突出科研质量,注重成果转化应用,不断提升教育改革发展的能力水平,规划课题管理工作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弘扬优良学风,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服务自治区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含兵团),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同时兼顾不同地区教育科研发展实际,科学统筹、综合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区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制定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教育科学研究年度计划,指导制定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教科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教育规划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编制课题经费预算,评选上报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开展课题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

第六条  区教科规划办成立评审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区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供学术咨询,参与自治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评审、结题鉴定与审核工作,及其他与教育科学研究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课题。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区教科规划办在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的基础上拟定并发布。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教育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课题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八条  规划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三年。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业学校、区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二级管理单位”)形成课题管理体系,共同履行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区教科规划办联合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区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二级管理单位”)形成课题管理体系,共同履行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区教科规划办直接管理各类重点课题。区教科规划办委托“二级管理单位”实施一般课题和自筹课题的监督和管理。区教科规划办对一般课题和自筹课题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责任单位拥有课题成果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信息化管理,适时建设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系统。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申请人必须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具体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三)申请重点课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一般课题和自筹课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否则应有两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同期其它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项自治区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

(五)鼓励科研能力强、有援疆任务的教育部直属高校专家积极申报各类课题,课题申请要求双主持人,其中1名为疆内主持人,且至少1/2课题组成员为疆内成员;

(六)申请人承担的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按规定时间结题,未结题者不能再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五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人资格和填报内容进行初评,汇总提交。“二级管理单位”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出具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组评审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纪律观念强、办事公道正派、工作严谨细致,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每次评审按学科分类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行业专家参与评审。按照回避原则,凡申请本年度课题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参加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因教育事业发展急需,部分重要研究课题或现实意义突出的课题,以设置专项课题的方式,单独立项,委托研究。专项课题等同于重点课题,参照重点课题全过程管理。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在研课题的过程管理服务、引导和督促课题主持人按计划有序推进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对课题的实施和完成承担信誉保证,切实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在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课题主持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题主持人不得随意变更课题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应及时填报《变更申请表》,按程序逐级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重点课题主持人在开题一年内须报送1篇决策咨询报告,反映最新研究成果,提出决策参考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区教科规划办根据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抽查。同时加强对基层科研人员的培训工作,系统制定教育科研培训计划。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资金来源于自治区财政拨款及有关方面支持,用于教育科学研究,促进教育科学持续发展,支持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参考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标准,课题资助经费标准为重点课题6-8万元/项、一般课题2-4万元/项。立项课题完成开题后拨付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科研经费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管理和监督。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课题主持人是课题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鉴定与结题

第二十七条  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原则上应进行鉴定,鉴定方式为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重点课题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一般课题和自筹课题原则上采取通讯鉴定方式。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鉴定结果报区教科规划办。

第二十八条  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结题评审由区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自筹课题由区教科规划办委托二级管理单位组织。结题评审时,鉴定专家由区教科规划办或委托管理单位聘请组成结题评审专家组。

第二十九条  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者,由区教科规划办统一复核后,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部分或完整采纳吸收的;

(三)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佐证材料,连同最终研究成果上报区教科规划办。

第八章  成果推广

第三十一条  课题管理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研究成果进行宣传推介,促进成果转化。课题责任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课题成果交流转化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区教科规划办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定期召开课题研究成果报告会、学术交流会和信息发布会,以促进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送区教科规划办;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形式开展成果宣传推广。对外公布课题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课题责任单位应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优秀成果的出版和学术交流。

第九章  课题监管

第三十五条  在研课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作撤项处理,并予以公开。有经费资助的课题追回所拨付的课题经费。被撤项的课题主持人自课题被撤项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课题责任单位两年内不得组织申请新课题。

(一)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同意中止研究工作;

(二)以课题名义营利;

(三)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四)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五)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六)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七)四年仍未能结题者;

(八)擅自变更课题;

(九)两次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