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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十四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3-00354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21 18:49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十四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阿政办发〔2022〕27号 主  题  词 阿图什市“十四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来        源 阿图什市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阿图什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度,现结合实际,市人民政府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阿图什市“十四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图什市“十四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方案》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阿图什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总体要求,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优化水资源配置,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指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同作用,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节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稳步推进我州农业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新时期农业农村改革和现代水利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强化顶层设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高位推动落实,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一)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加强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二)坚持共同发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农业节水。

(三)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四)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种植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坚持问题导向,探索符合区域特点的农水价综合改革模式。

三、工作目标

阿图什市力争2023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总体达到完全成本水平,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严格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范围,建立台账,明确范围,确保2023年前完成45.55万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建立稳定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综合改革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推进水价改革任务。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做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及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尽快编写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方案,确保支渠口以上国有取用水计量设施全覆盖。完成斗渠出口计量设施建设任务。全面推行“井电双控”等智能计量方式。

——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调优农作物种植结构,提高耐旱作物覆盖率,减少用水矛盾。统筹各类项目资金,逐年完成斗(农)渠道和配套设施更新改造以及斗渠以下水利工程和田间工程计量设施建设任务等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2023年8月底完成全市所需改革任务的斗渠以下计量设施建设任务。

——逐步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进一步规范水权、水量交易,开展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

——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终端供水管理模式。

——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合理确定改革实施范围。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范围原则上应覆盖全部有效灌溉面积,要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确定最终改革面积。确保2023年前完成45.5510万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分别为阿湖乡4.5638万亩,松他克镇5.0463万亩,阿扎克镇7.6428万亩,格达良乡8.2650万亩,上阿图什镇8.2352万亩,吐古买提乡2.1301万亩,哈拉峻乡4.2219万亩,南山、北山绿化面积3.85万亩,连片地区1.5186万亩,幸福街道0.0473亩,克州机关0.03万亩。2021年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实施面积为5.86万亩,为阿湖乡4.02万亩,北山绿化面积1.84万亩。2022年计划改革面积16.5002万亩,其中格达良乡8.2650万亩,上阿图什镇共8.2352万亩灌溉面积。2023年完成剩余地块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市、乡、村三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范围台账和完成任务台账,市级台账细化至村,乡、村级台账细化到户和地块。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财政局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健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稳步调整农业供水价格,要适时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达到2015年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条件成熟可逐步达到2015年供水完全成本水平;末级渠系维护费全面达到运行维护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水资源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水资源费标准和水价。

一是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所属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可探索实行市场调价。以2015年为成本年,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强化供水成本核算,科学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农业供水价格。

二是积极实行分类水价。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小麦)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在改革区域内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的10%。

三是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现差异化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加价幅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确定,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四是逐步推进终端水价制度。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组成。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在统筹核算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标准,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最高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市发改、水利部门批准后执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发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的通知》(水总〔2015〕315号),统筹斗渠及以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末级渠系损失。根据《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关于加强我区农业未级渠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发改农价〔2007〕783号),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五是要探索实行资源水价。在水价调整至完全供水成本后,仍未发挥合理配置水资源作用的,可以加收资源水价,原则上地下水加价幅度应高于地表水。资源水价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核定。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要求,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或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发电、工业供水等水利工程除外),为使政策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跟踪督导水价执行情况。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快完成骨干工程配套设施建设。

做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及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尽快编写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方案,确保支渠口以上国有取用水计量设施全覆盖。完成斗渠出口计量设施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

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调优农作物种植结构,提高耐旱作物覆盖率,减少用水矛盾。统筹各类项目资金,逐年完成斗(农)渠道和配套设施更新改造以及斗渠以下水利工程和田间工程计量设施建设任务等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2023年底完成斗渠以下计量设施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全面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根据自治区用水总量“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文件要求,2021年度阿图什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25456万立方米(地下水6588万立方米、地表水18868万立方米),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8。必须同步明确灌溉用水定额,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年底核定用水总量,实行用水总量月调度季平衡年控制制度,全面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全面推进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发挥作用。

一是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积极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模式,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和需求,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明确配水管理、工程管护、水费收缴、机电井管理、高效节水设施管理等管理职能,建立工程管护、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管理、财务管理、奖惩等制度。

二是保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资金。统筹末级渠系维修费、水权交易费等其他各类资金,按“一事一议”制度,保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管理。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加快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工作。

各乡(镇)结合土地清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在“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对农民二轮承包地、庭院、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村集体预留地、国营农林牧场等类似土地和各类依法获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确定初始水权。初始水权确权分配到用水农户,由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制作并颁发农业水权证;水权证采取动态管理,定期核定。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改革区域初始水权登记工作。建立水权、水量交易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条件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补贴标准:重点补贴种粮(小麦)定额内用水,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价确定。

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供水单位。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供水单位供水成本。

基本流程:由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统计补贴对象以及补贴资金、建立台账、进行核查、公示公告。精准补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核把关上报资料并全面公示,报市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阿图什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

二是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用水量与实际用水量之间的节约水量计算确定。

补贴对象:主要为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

基本流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根据节约用水定额向农民用水合作社提出申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统计补贴对象以及补贴资金、建立台账、进行核查、公示公告。精准补贴奖励对象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审核把关上报资料并全面公示,报市水利、农业部门审核,经阿图什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兑付奖励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根据节约水量给予奖励,也可采取节水回购给予奖励。

三是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各级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资源水价等多种资金来源,并上交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要联合市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相关审批程序。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力争到2023年,以“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为目标,有效运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在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实施方式、产权制度改革和运行管护模式上取得突破,根本性扭转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缺位、建管责任缺失、管护投入缺乏的局面,破解农村水利“最后一公里”难题,建立符合市情、水情、工情实际及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推动我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改革实施区域编制出台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属、建立工程管护机制。

一是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各部门要认真摸排统计改革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的原则,谁建设、谁移交,明晰工程产权归属,鼓励将末级渠系工程产权移交给村集体经济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村集体资产核资,确权到村委会,争取办理“两证一书”(所有权证、使用证和管护责任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二是创新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机制。要围绕“三有五落实”创新管护模式。即有工程产权证、有管护协议和考核制度、有管护规章和信息档案,落实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管理组织及责任人、落实安全运行制度﹑落实考核监督机制。要探索研究制定末级渠系管护费,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的工程管护费,以末级渠系维护费和中央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为主,不足部分从超定额累计加价水费、水权转让和交易费等中进行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市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进度及内容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改革经验。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各乡(镇)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并报阿图什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备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为不折不扣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充分发挥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密切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注重机制体制创新,加强对乡(镇)、村委会的指导和督导,积极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核定、监审和制定、调整水价责任;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改革任务和年度改革计划,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至少2次,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会、培训会,并根据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加强督查调研等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田间工程管护机制等工作;指导完善骨干工程建设、供水计量设施,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完善田间工程和用水计量设施,推进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主体;指导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节水农业发展等工作,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社的运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会同乡村落实对农民用水合作社组织的登记注册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畅通信息渠道,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与培训。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落实对用水主体的培训,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建立考评机制。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建立考评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任务完成较差的、改革进度迟缓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发督办函、约谈、整改等方式进行督办;对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惩罚。阿图什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各乡(镇)年度实施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乡(镇)采取约谈、通报、调减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措施予以督促整改;对考核优秀的,加大资金倾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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