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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3-00804 主题分类 水利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2-14 发布日期 2023-02-14
文        号 阿政办发〔202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阿图什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图什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自治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新政办函〔2022〕281号)《自治州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函〔2022〕50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阿图什市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管理,结合阿图什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规范排污口管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美丽河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领导小组

组  长:赵忠(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永悦(市政府副市长)

何晓波(市政府副市长)

苏丽娜(市政府副市长)

努尔加玛丽·尼亚孜(市政府副市长)

高  凯(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成  员:封碧玉(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杨祥涌(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买买提托呼提(市商工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吴志霞(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焦  亮(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司马义江·吐尔逊(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米吉提·艾克木(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木沙江·亚苏甫(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太来提·吐拉洪(市文旅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郭  伟(市畜牧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封碧玉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各相关部门于每月25日前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利、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统一要求,差别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开展现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全面规范管理排污口。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布谷孜河、恰克马克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改工作;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设置及监管体系;2025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逐步推行使用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四、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排污口排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查清排污口底数,全面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名录,确保排查全面准确、数据真实可信。

(二)开展监测研判。按照“边查边测”工作原则,全面掌握排污口水质、水量,摸清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口责任主体对排污口开展动态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督监测,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需要增加。

(三)开展排污口溯源。在监测基础上,开展排污口溯源分析,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四)开展分类整治。一是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四种类型。二是明确整治要求。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将整治责任及要求具体化、明细化,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体措施和进度安排,编制整治方案。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每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三是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四是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五是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规范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

(五)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建立排污口分级分类分行业监管机制,落实各类排污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结合河湖长巡河工作机制,落实巡察、监测、管理联动,防止问题回潮、反弹,实现排污口动态更新,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五、任务分工

各相关单位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市生态环境、发改、商信、财政、水利、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各乡镇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在工作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查、测、溯、治”四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作为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对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督查和指导;指导各单位收集、整合排污口相关资料;指导各相关部门、园区开展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等工作。

(二)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园区加快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支持,协同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三)市商工局:负责工矿企业、加油站排污口排查整治。排查工矿企业是否存在偷排、通过渗坑、暗管排放污水情况,尾矿库是否污染水源情况。负责建立健全相关污水排放去向台账。

(四)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企业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入园企业污水去向的排查,排查是否存在利用渗坑、暗管等排污的行为。负责建立健全园区涉污水排放企业污水排放去向台账。

(五)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本级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所需的资金。

(六)市住建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公园、加气站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督促落实排水许可证的办理。负责排查是否有工业企业通过市政管网排放污水的情况。负责建立健全相关污水排放去向台账。

(七)市交通局:负责排查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大、中、小型汽车修理厂污水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建立健全相关污水排放去向台账。

(八)市水利局: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指导排污口设置。排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是否有工业企业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向地下水源、河流湖库、干沟干渠排放污水情况。

(九)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负责建立健全相关污水排放去向台账。

(十)市文旅局:负责民宿、旅游景区的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建立健全相关污水排放去向台账。

(十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整治。负责规模上及规模下畜禽养殖业的核定,排查畜禽养殖是否有粪液处置设施,粪液最终排放去向。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粪液排放去向台账。

(十二)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卫星工厂、餐饮业、污水处理站、化粪池排污口情况。落实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的维护管理工作,污染治理设施出水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落实运维经费保障,明确运维管护使用细则。负责建立健全相关污水排放去向台账。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好相关工作任务,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对接、沟通、报送工作进展。

(二)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督促指导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

(三)严格考核问责。各相关单位要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坚持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销号,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四)加强公众监督。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