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3-00233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2-31 发布日期 2022-12-31
文        号 阿政办发〔2022〕48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阿图什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经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图什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提升市民幸福感,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阿图什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问题出发,动员全市人民和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宜居阿图什而努力。

二、年度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定位、高质量完成,实现城市市政环卫设施明显改善,卫生管理与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生态与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居民健康素养整体提升。全力配合市爱卫办于2023年1月中旬完成创卫资料收集及州级评审工作,力争2023年3月底前通过自治区级调研审核,下半年接受国家初审和暗访,针对问题整改提高,接受并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和综合评审,力争2023年底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三、主要任务

围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7大项45条指标,细化分解任务(见附件),确保达到各项创建指标要求。

(一)完善市容市貌建设行动

1.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收集以及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污水收集处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实现城区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规范科学建设,维护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功能齐备。按照《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确保建成区每平方公里有3-5座公厕,做到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主城区彻底清除旱厕。加快汽车站、火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和城市公路沿线公厕的提升改造,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加快旅游公厕建设,重点在景区及周边、特色小镇、游乐场所等新建、改扩建标准化旅游厕所,达到国家1A级以上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准。(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市监局、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着力打造最有“颜值”城市。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要求,以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背街小巷、建筑(拆迁)工地、公(铁)路沿线和河道水体、车站、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居民社区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等为重点,集中开展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治理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扔乱倒、乱拉乱挂等“十乱”现象,彻底清除卫生死角、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市容顽疾,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措施。大力实施城市“四化”(美化、亮化、净化、绿化)工程,规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加大照明、亮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重要街路、广场的绿化、美化,开展河道水域、岸坡清洁治理工作。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对流动摊贩乱摆乱设、现场烹饪等行为进行有效治理。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加快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打造智慧城市。科学设置道路标牌、交通信号、标识标线、隔离设施,建立方便、快捷、畅通的市民出行交通系统。(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卫生监督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范》要求,加快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达到标准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牵头部门:市商工局;配合部门:市市监局、市住局、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内分区合理规范,商品按蔬菜、肉类、豆制品、熟食、水产、活禽、水果、酱菜、调味品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区域标志明显;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鲜活畜禽与其他经营区域隔开,实行从宰杀、处置、销售三区分离;生食与熟食、代加工与直接入口食品商位分开。有布局导购图(牌),有卫生管理制度、投诉服务台、公平秤和物业管理用房;有农药残留检测室,并对入市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并予以公示。场内经营户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大力整治占道经营、马路市场、违规小广告等城市“顽疾”。(牵头部门:市市监局;配合部门: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加强城市社区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环境卫生整治。开展全市“小区物业管理提升年”活动。建立健全各单位、居民小区卫生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组织,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物业单位要配合社区做好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小区居民创造干净整洁的卫生环境。加快推进“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十乱”现象,无违规饲养禽畜现象,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日产日清,密闭运输,清运率100%。(牵头部门:市住建局;配合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打造健康宜居环境行动

5.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打赢蓝天保卫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动大气污染治理向常态化转变,构建完备、标准、规范的治理体系。统筹推进燃煤锅炉、工业废气、车船尾气、餐饮油烟、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统计与评价方法正确。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牵头部门: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市监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商工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持续推进水污染综合防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由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均符合国家和省环保厅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到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比例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牵头部门: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配合部门: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改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采取秸秆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等综合措施,推进秸秆高效综合利用,杜绝露天焚烧现象,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确保不发生大面积露天焚烧秸秆事件,从源头上解决焚烧秸秆问题,实现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局、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市住建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全市医疗废弃物统一由阿图什市利康医疗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弃物。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将医疗废弃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做好医疗废弃物的规范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配合部门:市卫健委;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提高重点场所管理水平行动

9.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持续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做到等级评定公平公正。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5%以上。加大对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五小”行业整治力度,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持证率、“五病”调例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牵头部门:市卫健委、市市监局;配合部门:市文旅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加强学校卫生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健康学校建设。学校卫生室建设达标,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保健教师,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训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实施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积极开展学生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龋齿、贫血等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应符合标准。(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卫健委、市市监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制定重大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工作。用人单位要有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制度,有日常监测记录,有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做到有规划、有计划、有专项经费、有专门机构、有资料,严防重大职业病事故发生。(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疾控中心、市医院;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保障食品与饮水安全行动

12.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守法诚信、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实现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无缝隙监管格局;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报告制度和报告体系,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切实保障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牵头部门:市市监局;配合部门: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强化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卫生设施齐全,室内外环境整洁;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符合要求,无交叉污染;足量配备消毒、保洁设施,消毒保洁工作规范;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生产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苍蝇;推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90%以上。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划定区域,限制时段;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动物检疫和屠宰,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做到程序严格,工作规范,档案齐全。(牵头部门:市市监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切实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检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资料齐全规范。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市监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优化疾病防控和医疗服务行动

15.加强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重点疾病的预防控制规划目标。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加强流动人口免疫接种管理,居住满三个月以上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疾控中心、市医院、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加快推进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按照《慢性非传染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慢性非传染病综合防控示范区指导方案》《国家慢性非传染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评价工作手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要加快国家、自治区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步伐,全民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至少每年为单位职工提供1次健康体检。实施全面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设置规范、相关资料齐全。(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直机关工委、市商工局、市总工会;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备基本满足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70%。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实验室检验设备装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妇幼保健中心、市疾控中心;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科学防制病媒生物行动

18.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制定出台《阿图什市2023年病媒生物防治达标实施方案》,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性运动相结合,配合市上招标的专业病媒生物防治公司,重点对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进行鼠防等设施统一建设、“四害”统一消杀,深入持久地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建成全市鼠、蚊、蝇、蟑螂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C级标准。防鼠设施合格率≥93%,鼠疫阳性率≤5%,路径指数≤5;蚊虫路径指数≤0.8,采样勺指数≤5%,平均每阳性勺少于8只,蚊虫幼虫和蛹停落指数≤1.5;有蝇房间阳性率≤9%,阳性间蝇密度≤3只/间,蝇类孳生地阳性率≤5%,防蝇设施合格率≥90%。(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爱卫办各成员单位;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积极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市疾控中心要制定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阿图什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要求,于3月、6月和10月对鼠密度进行监测;于3月、4-10月、12月对蟑螂密度进行监测;5-9月对蝇密度进行监测,6-9月对蚊密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市创卫办,为开展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有效依据。(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疾控中心;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加强对重点行业病媒生物防治达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市民虫情报告渠道,建立完善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或(和)网站,对市民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相关问题有接访记录、有回访、反馈资料。车站、停车场、交通工具、医院、宾馆、饭店、食品生产(加工)、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单位的病媒生物防治由其经营者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治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的单位,执法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严格落实卫生清洁保洁制度以及垃圾收集管理措施,妥善保管各种食品及其原料,垃圾做到密闭收集、日产日清,有效控制“四害”的食源、水源和孳生场所,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爱卫办各成员单位;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提升群众健康素养行动

2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围绕威胁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活动。完善以健康教育中心为核心,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履行政策咨询与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及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和评价等职能;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工作条件,落实各项任务;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并每周至少播刊1次,开展各类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车站、广场和公园要充分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以社区为单位,每季度制作1期健康教育宣传栏。(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商工局、市总工会;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积极推进健康促进活动。落实《阿图什市健康促进县创建工作方案》,整合健康服务资源,拓展健康服务职能,转变健康服务模式,构建健康管理体系,打造健康示范阵地。积极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县、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促进家庭等创建工作。大力推广“村级三件事”(刷写健康文明墙,开展村民健康沙龙,开展中医适宜技术进家庭),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学校、企事业单位定期对学生、职工进行健康体检服务。根据《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国卫宣传发〔2014〕15号)要求,积极开展健康素养监测,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要求,监测结果有数据分析报告,能科学反映我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16%以上。(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商工局、市总工会;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加强健身体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80%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城市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占户籍总人口数的2‰。(牵头部门:市文旅局;配合部门:市直机关工委、市教育局、市商工局、市总工会;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深入开展控烟工作。落实《阿图什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城市建成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领导干部要做好控烟表率。积极开展无烟环境创建活动,命名一批“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单位”。全市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做到禁烟标识全覆盖。加强医疗机构戒烟门诊建设、强化戒烟服务,组织开展好“5·31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教育局、市商工局、市总工会;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强化爱国卫生组织管理行动

25.切实加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着力优化完善党委政府领导、跨部门协作、社会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爱卫办组织机构、编制、经费三落实,运转高效规范,引导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和创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部署,年终有总结报告。积极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积极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落实“每周一大扫,每月一排名,每季一通报”制度。2023年至少完成创建7个自治区级卫生乡镇创建任务。(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实施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注重发挥好网络新媒体和12320卫生热线的作用,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受理群众投诉程序,按照受理、登记、批转、办理、反馈等工作流程进行,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对每一起受理的投诉坚持做到“及时批转、及时查处、及时办结、及时回复、及时报告”,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配合市上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在年中、年末各组织一次群众满意度调查。要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群众对城市卫生状况的满意度,使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卫健委;配合部门:市爱卫办各成员单位)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和筹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3月)。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合市上全面完成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纂、上报工作,向自治区爱卫办提交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申请报告;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要求,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创建工作动员大会,明确部门单位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发挥创卫动态管理平台作用,对创卫工作实行项目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层层签订创卫目标责任书,落实创卫工作和宣传保障经费。

(二)全面发动和自治区级考核阶段(2023年4月-2023年6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动员,营造“全市创卫、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各部门单位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逐项排查梳理,针对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开展全方位模拟检查,拾遗补缺、攻坚克难,确保各项任务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做好自治区级国家卫生城市暗访、综合技术评估等各项迎检工作,力争通过自治区级评审并就指出问题整改提高,自治区向国家推荐。

(三)全力冲刺和国家检查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1月)。全面进入迎接国家检查状态,严把薄弱环节、强化各项工作落实,力争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暗访;针对国家暗访组的反馈意见,全面抓好问题整改,重点把关做好技术评审必检单位和部位的整改提高,认真细致做好国家评审的准备工作。

(四)获得称号和成果转化阶段(2023年12月-2023年12月)。确保通过国家技术评估,获得“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建立完善城市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卫生创建工作成果,并深化开展健康城市各项建设任务,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管理水平,城市发展和品位、城乡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落实创建措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系统性工程,全市上下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梳理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指标任务,细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在辖区和系统内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同时各部门单位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创建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单位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协作。各乡镇街道要强化创建工作主体责任意识,积极承接工作任务,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落实创建工作部署;各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各项创建任务完成。

(三)加大投入,保障创卫经费。把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对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给予充分保障。一是保障病媒生物防治“三防”设施建设、专业消杀经费,根据市上要求,按建成城市每平方公里2万元标准(市财政按1:1列支),建成市面积10平方公里,共2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二是保障创卫日常办公、宣传、培训、模拟测评迎检经费1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三是确保全市春、秋季统一开展“除四害”工作,邀请第三方病媒生物防制部门,集中采购灭鼠、灭蝇、灭蟑药物和设施设备,共1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积极筹措创卫资金,保障创卫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任务。

(四)大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在城区道路、社区、医院、广场、公共交通工具、机场和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利用各类宣传栏、展板、海报、横幅、工地围挡等载体,并充分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电子屏等各种传播途径优势,大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内容,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及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等相关知识,提高群众的知晓参与程度。同时,媒体要设立社会监督平台,及时解决群众诉求,提高群众满意度,营造全社会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

(五)严格督查问责。督查考核组要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形式,实行“一周一抽查、半月一回头、一月一反馈”的层级督查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市人大、市政协要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创卫工作视察调研和评议,对行动较慢、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要进行质询。严格落实通报曝光、责任倒查、约谈质询、执纪追究等监督机制,对在创建工作中作风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干部通报表扬,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对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职不尽责、慢作为不作为、懒政怠政的干部建议组织调整,对工作严重失误或渎职失责,影响创建工作进程的,实施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和具体负责人的直接责任。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爱国卫生运动,顺利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立创建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市市监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松他克镇各抽一名工作能力高、责任性强的干部在专班统一办公,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工作专班,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

本标准适用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包括地级及以上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和国家卫生县(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的地方。标准中未作说明的均指建成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地方需有爱国卫生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机构、职能、人员、经费等有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推动落实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爱国卫生工作年度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基层卫生创建活动,鼓励辖区范围内的县和乡镇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创建,逐步推进全域创建。广泛开展城乡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四)探索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动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完善相关设施。

(五)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渠道,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六)辖区内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利用健康科普专家库、资源库和报纸、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七)辖区内积极开展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和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八)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广大群众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倡导居民维持健康体重。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九)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依法规范烟草促销、赞助等行为。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并取得显著成效,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三、市容环境卫生

(十)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道路照明及景观照明设施整洁、完好,运行正常。垃圾桶(箱)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分类标志统一规范,满足当地垃圾分类要求。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卫生死角,基本消除易涝积水点。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及时进行保洁,保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筑工地(含待建、拆迁、在建等工地)管理到位,卫生整洁,规范围挡,无扬尘、噪声污染,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处理,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十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规定标准,不遮盖建筑物外观轮廓,不影响建筑物本身和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不造成光污染。建筑玻璃幕墙的可见光反射比及其对周边建筑和交通的影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十二)加强绿化工作,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公园绿地面积,强化绿地管理。

(十三)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再生资源回收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和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完善,生活垃圾、粪便分类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实现密闭化、规范化,生活垃圾、粪便及时清运。

(十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因地制宜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有效覆盖。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有港口的城市,应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衔接和协作制度。

(十五)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公共厕所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数量充足,干净整洁,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主次干道、车站、医疗机构、机场、港口、旅游景点、集贸市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设施不低于二类标准。生活污水有效收集处理。

(十六)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产品市场布局合理,建设管理符合规范要求,科学设置经营区域,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兼营零售业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做到批发与零售业务分区域或分时段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应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环卫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市场活禽销售区域应相对独立设置,实行隔离宰杀,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逐步实现市场无活禽交易。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要结合实际预留消杀防疫空间。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流动商贩管理规范。无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现象。

(十七)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各类集贸市场、花鸟宠物市场及动物交易市场无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现象。

(十八)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推行垃圾分类,垃圾及时清运,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十九)城乡结合部建有配套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设施和充足的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公共厕所等设施;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日常管理规范,垃圾及时清运,普及卫生户厕;道路硬化平整,主要道路配备路灯;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

(二十)加强铁路沿线两侧环境卫生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无露天堆放的彩钢瓦、塑料薄膜、防尘网等轻飘物品,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无倾倒垃圾、排污等现象。

四、生态环境

(二十一)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二十二)加强大气污染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良好或持续改善。无烟囱排黑烟现象,无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十三)区域环境噪声控制良好,声功能区夜间环境质量达标。

(二十四)各级水环境功能区全部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水质不低于五类。无乱排污水现象,无黑臭水体。

(二十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辖区内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

(二十六)辖区内应建有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各类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应满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置需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医疗污水收集、处理、消毒和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二十七)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卫生许可证件齐全有效,卫生管理规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二十八)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二十九)学校、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或规定。学校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校医或专(兼)职保健教师配备比率达标,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

(三十)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开课率达标。中小学生每天校内体育活动时间充足。学校眼保健操普及率达标。中小学生近视率、肥胖率逐年下降。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件。

(三十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及时申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依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十二)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飞机客舱和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十三)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三十四)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三十五)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三十六)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三十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

七、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

(三十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实现健康目标相适应的卫生健康事业投入机制。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持续降低。

(三十九)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落实“四早”要求,压实“四方责任”,甲、乙类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稳定。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公共卫生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四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服务。

(四十一)健全重大事件处置中的社会心理健康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心理健康促进和心理疏导、危机干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

(四十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千人口的床位数、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公共卫生人员数、药师(药士)数和万人口全科医生数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四十三)推动机场、地铁站、火车站、公路(水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配置和使用自动体外心脏除颤仪(AED)等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对公安、消防、安保、交通和教育等重点行业人群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引导全社会逐步提高全民急救能力。

(四十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执业环境逐步改善。辖区内无重特大刑事伤医案件。临床用血来自自愿无偿献血。无证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四十五)建立政府组织和全社会参与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制。掌握辖区病媒生物滋生地情况、密度变化和侵害状况。湖泊、河流、沟渠、景观水体、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滋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标。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