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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4-0026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2-07 10:28
名        称 阿图什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清单 管理 制度
来        源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精准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履行政审批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其单位职能依法建立非公开事项清单,明确禁止公开事项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调整、动态管理发布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负面清单建立管理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应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纳入非公开事项清单管理目录:

(一)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影响国防、外交、领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隐蔽战线安全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影响经济安全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影响贸易安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信息安全、重大经济金融政策有效实施、金融市场稳定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危害社会稳定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政治制度稳定、国家政治权力稳定、国家政治生活稳定、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稳定、社会秩序稳定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影响民族团结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涉及民族、宗教、侨胞等事项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行政机关明确密级或其他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七)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涉及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八)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或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九)过程性信息。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正决策或者行政行为正常进行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十)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十一)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

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公开。

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二)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十三)档案信息。

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档案信息的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政府信息不视为档案信息。

(十四)工作秘密。

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他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应梳理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细化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建立非公开事项清单目录;明确禁止公开的事项名称、说明禁止公开的理由。事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对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更新,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发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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