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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4-03 14:16 阅读

日前,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的通知》(阿政规〔2025〕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我市各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提高政府定价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综合考虑全市现行城市供排水价格为2021年制定实施,现行水价已不能有效覆盖供水成本、供水企业基本运营等因素,阿图什市发改委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征求各界意见、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报请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十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阿图什市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进行了调整。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21号)、《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等文件规定,该《通知》先后经过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公开举行听证会、合法性审查,并履行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程序,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正式印发文件,并在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明确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价格收费标准、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实行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城市供排水价格服务相关要求、价格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等六个方面内容。现简要说明如下:

(一)基础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执行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终端水价3.60元/立方米。(2)非居民用水:执行范围包括,工业用水、餐饮,美容美发等经营服务用水以及基建用水等。终端水价5.75元/立方米。(3)特种行业用水:执行范围包括,洗车(自助洗车)、地毯清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养生馆、游泳馆、洗浴、桑拿、足浴用水、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终端水价18.50元/立方米。(4)其他行业用水:执行范围包括,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等。终端水价1.00元/立方米。

《通知》中明确,用水定额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按照户均4人、每人每月人均用水量2.6立方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以年度用水量为计费周期。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特种行业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执行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第一档:基本水量以内水价(到户终端水价)3.60元/立方米;第二档: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征收)4.73元/立方米;第三档: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征收)5.86元/立方米。

《通知》中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暂不执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按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非居民用水:执行范围包括,工业用水、餐饮,美容美发等经营服务用水以及基建用水等。第一档: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5.75元/立方米;第二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格基础上加1倍征收)9.16元/立方米;第三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12.57元/立方米;第四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15.98元/立方米。(2)特种行业用水:执行范围包括,洗车(自助洗车)、地毯清洗、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养生馆、游泳馆、洗浴、桑拿、足浴用水、高尔夫球场用水等。第一档: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18.5元/立方米;第二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格基础上加1倍征收)27.91元/立方米;第三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37.32元/立方米;第四档: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46.73元/立方米。

《通知》中明确,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格,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超出部分按规定自来水价格的3倍征收。

(四)执行范围及执行时间

1.执行范围。阿图什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供水范围及阿图什市公共排水管网覆盖范围。

2.执行时间。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调整阿图什市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阿发改字〔2021〕166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特此说明部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文件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的相关工作要求,阿图什市城市供排水终端水价中的水资源费自2024年12月1日改为水资源税。

政策解读单位: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责任人:杨祥涌(阿图什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日常解读人:赛地古丽·太外库力(阿图什市发改委价格收费管理室干部)

政策咨询电话:0908—4265201、0908-42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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