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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5-05-14 12:00 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突出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奖的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教育工作者潜心研究教育教学,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示范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育人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成果。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自治区教学成果奖。援疆教育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形成的教学成果可按单位、团队或个人名义申报。

第四条  自治区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3类。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含职业本科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高等教育类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四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总奖项为350项,其中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占比分别为35%、25%、40%。特等奖不超过总数的10%,一等奖不超过30%,二等奖不超过60%,允许奖项空缺。

第六条  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理念;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用性、创新性、示范性;坚持向一线教育教学教师倾斜,激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发挥成果辐射作用;坚持专家评审,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客观。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申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个人所在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择优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区属中职学校和中小学校择优直接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高等教育类教学成果奖,由持有单位或持有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申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的,应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建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高等教育类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相应类别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按照各类别奖项占总奖项的比例和奖项等次占比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领域教学成果特点,设立若干学科专业组,负责相关学科或专业申请材料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十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

(一)自治区内首创的;

(二)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先进水平,在全区或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三)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价值的,其中,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4年、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经过不少于3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当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的时间。

自治区教学成果奖评审的具体条件,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评审,投票须有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委员参加,其中,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学成果奖评审坚持回避原则。评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为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或与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申请人有亲属、师生、同事等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学成果奖评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预算申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成果奖实行公示制度,对所有申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项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受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特等奖每项5万元,一等奖每项3万元,二等奖每项1万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鼓励单位给予获奖个人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个人获得自治区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系统应当加强对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应用推广,建立获奖成果资源共享平台,对适宜公开的获奖成果,组织获奖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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