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政策
来源 | 阿图什市商科工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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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业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旅游项目中为观景提高便利的阳光台、栈道及毡房季节使用土地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不硬化地面,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景区内建设亭、厕所、步道、索道基座、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和消防、供水供电等设施用地,可按“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管理,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旅游项目用地范围外政府配建的非盈利性停车场、广场、绿化等设施用地,可参照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市政广场和公共绿地等用途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关于印发《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意见》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1〕4号)
2.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且应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综〔2022〕48号)
3.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国有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规定,提高工业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
4.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各地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1)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
(2)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部门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或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其中,采用租赁方式供应的,在办理首次、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应审查截至登记时点土地租金是否已缴齐,并收取相关缴纳凭证。
实行低价鼓励支持政策: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工业用地的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金)。工业用地的成本价(租金)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
(1)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2)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
(3)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
5.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