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的通告
来源 | 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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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风干物燥,大风天气频繁,各类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为切实做好大风天气消防安全工作,决定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大风天气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条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风力在6级以上(含6级)的大风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报请市安委会、消防大队同意,在确保防火、灭火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动用明火。
二、禁火区域。各乡镇辖区内木材加工厂原料堆场、可燃物资仓库、棚户区、草场、苇场、林区、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大风天气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在野外烧香、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在野外烧荒、焚烧秸秆及烧灰积肥;
3.严禁在室外烤火、野炊、吸烟、放孔明灯等行为;
4.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或在室内使用带有室外烟囱的炉灶做饭、取暖;
5.严禁少年儿童玩火、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动用明火行为。
四、打击处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通告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拨打110、12345报警电话,报告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阿图什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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