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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的通告

来源 阿图什市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 2024-02-20 10:39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启动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调整界定工作,请各单位参考界定标准认真自评申报,并按照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

二、申报途径

阿图什市消防救援大队,地址:新城街道创业大道17号(职业技术学校旁边),联系电话:0908—4225235。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内容

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2)进行自评,符合界定标准的填写阿图什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参考模板)(附件1-1)。其中,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界定标准(附件1-3)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备案要求同步申报。请于申报时间内将《阿图什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及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盖章、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报阿图什市消防救援大队。

四、申报要求

凡是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1-1.阿图什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阿图什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2月20日

附件1-1

阿图什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

名称

单位

性质

单位

地址

邮政

编码


消防安全

责任人



消防安全

管理人



消防安全归口

管理职能部门

专职 兼职

消防管理人员

我单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条件。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经我单位自我评估,我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

单位(章):

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

  

消防部门

经办人

经核实,该单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入监管范围。且该单位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第条,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经办人(签字):

     

消防部门

审核

同意列管。

审核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栏,法人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填写主要负责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由单位副职担任,也可单独设置或者聘任,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3.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如保卫处(科)、安全处(科)等。

附件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商店)。

2.占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5.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0K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室内滑冰(雪)场、桑拿浴室、棋牌室、台球室、足浴按摩场所、美容院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网吧、电竞酒店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2.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5.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3.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驻疆办事机关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厅。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大型水电站。

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以上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220KV以上的变(配)电站。

4.750KV超高压变电站,及±800KV、±1100KV特高压换流站。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储瓶量在100瓶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店内存放总量达10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2.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企业且生产车间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使用单位。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及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建筑高度50米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10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2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储存量在1000吨以上的棉花收购站、加工厂。

2.浸出制油工厂。

3.生产或储存酒精度数在38度以上的酒厂。

4.有酒精生产的糖厂。

5.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为1000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或水果保鲜库。

6.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机械、化学原料及制品、医药、钢铁、冶金、塑料、烟草、石油化工等企业。

7.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

8.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

9.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场所。

10.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或者多层占地面积超过96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11.其他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

附件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新政发〔2013〕53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范围的单位、场所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设有中央空调且三星级以上或客房数在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建筑的地下、四层以上且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数20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

(四)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馆、会堂、展览馆、博物馆;

(五)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六)总储量50000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规模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

(九)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场所。

说明:本标准中所提到的“以上”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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