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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图什市疫情防控期间优惠政策措施公告

来源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2-11-30 22:36 阅读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的低收入、无固定收入等困难群体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的实际困难,阿图什市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关心关爱弱势群体,对老弱病残孕(无劳动就业收入)等困难群体发放50元蔬菜包,原则每户每星期发放一次,至2022年底结束;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最长6个月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责任人:阿不都沙拉木·艾米力,服务电话:13379701910;0908-4222982)

第二条阶段性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CPI当月同比涨幅达到3.0%和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经排查有困难的低保边缘人口,按照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不少于20元/人/月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阶段性时间自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责任人:潘勇、阿不都沙拉木·艾米力,服务电话:18809086568;13379701910;0908-4223025;0908-4222982)

第三条为离疆人员中的返校、务工返乡和就医人员三类群体,免费开展集中健康监测,出阿前为每人配发“爱心包”,对乘坐包机、专列的困难群众给予机票、火车票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责任人:董雪丽、吴志霞,服务电话:13199758888、15909089877;0908-4223610)

第四条全面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享受疫情期间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人:王鑫,服务电话:13579578495;0908-4222770)

第五条减免租金,对城镇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和承租国有企业房屋减免10月—12月3个月租金。对已缴纳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予以顺延;对疫情期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如符合续租条件,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收取房租时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未缴纳租金、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减免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吴志霞,服务电话:15909089877;0908-4223610)

第六条对辖区内除财政供养及国有企业职工外所有住户减免10月—12月3个月物业费(减免部分由财政进行补贴)。对已缴纳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物业费,且业主需继续居住的,物业费予以顺延;对未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缴纳物业费时,减免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物业费;有多套住房的,该政策只能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人:王鑫,服务电话:13579578495;0908-4222770)

第七条减免小区内10月—12月3个月停车费。对已缴纳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停车位费,且业主需继续居住的,停车费予以顺延;对未缴纳停车费,业主在缴纳停车费时,减免本年度10月—12月期间停车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人:王鑫,服务电话:13579578495;0908-4222770)

第八条减免车辆滞停费,因疫情被临时封控或已停放在道路停车场、小区和公共停车场的社会车辆,停放时间以车辆进出场记录为准,免收疫情期间停车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责任人:王鑫,服务电话:13579578495;0908-4222770)

第九条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为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责任人:秦杨,服务电话:18709083662;0908-4223481)

第十条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潘勇,服务电话:18809086568;0908-4223025)

第十一条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单位可以向克州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图什管理部,责任人:巴卡依,服务电话:18094996130;0908-4222010)

第十二条对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财政部门对落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其政策性在保余额1%的补助,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担保公司,责任人:王红霞、伊丽姆努尔、王桂花,服务电话:18809089956;17881588006;15276811972)

第十三条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吴志霞,服务电话:15909089877;0908-4223610)

第十四条对于2022年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到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较大人群(包括农户、灵活就业群体等)的信用卡还款和个人住房、车辆、消费、经营等贷款无法按时还款的,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应延尽延,政策执行期限最长可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对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责任人:吴志霞,服务电话:15909089877;0908-4223610)

第十五条在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承担自治州果蔬类生活物资供应的企业,在自治州区域外运输至州内的重要生活物资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人:董雪丽,服务电话:13199758888;0908-4230985)

第十六条对停运的出租车辆(含客运线路车辆),减免三个月管理费用。(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责任人:司马义江·吐尔逊,服务电话:18997508178;0908-4222319)

第十七条将离校两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的新疆籍失业青年全部纳入就业见习准备活动中,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再给予岗位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责任人:艾比巴·达吾提,服务电话:13579562098;0908-4231768)

第十八条对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在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综合应用平台统一将驾驶学习证明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2月底;对于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符合使用原号牌条件的,系统将原号牌保留时间统一延长至2023年2月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责任人:杨小丽,服务电话:13369085550;0908-422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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