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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状况变更登记(商品房买卖)

来源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2-10-21 13:44 阅读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状况变更登记(商品房买卖)

实施机关

阿图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受理窗口或咨询台提供,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权利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权利人委托他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提交代理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人是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年审过的)、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单位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房屋面积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及房屋测绘报告外,还应提交:①、政府征收的提交政府批复材料;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一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 上午 10:00:0013:30:00 下午 16:30:0020:00:00 冬季 上午 10:00:0014:00:00 下午 16:00:0019:3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阿图什市 幸福路街道 帕米尔西路社区 帕米尔路西3院 行政服务大厅4143-45号阿图什市不动产登记窗口

咨询方式

座机:0908-4212262 话务平台:0908-12345

监督投诉方式

现场投诉:克州阿图什市产业服务区阿扎克路18号自然资源局5503室(综合科) 电话投诉:0908-42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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