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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1-00256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主  题  词 林长制 成文日期 2021-11-10 13:50
文        号 〔〕号 发布日期 2021-11-10 19:35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一、背景依据及重要意义

全面推行林长制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重大实践,是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统筹开展森林草原保护修复、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森林草原监管体制和领导机制、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内生动力、实现生态改善、绿色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扎实推动我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在充分借鉴安徽、江西等先行试点省份全面建立林长制工作经验和自治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做法的基础上,认真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精心酝酿、集体讨论,形成了《实施意见》;并经专题会议研究和书面征求24家成员单位意见,进一步讨论修改完善后,于1月25日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月2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新党厅字〔2021〕9号)。

三、基本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3个部分,共19条。“总体要求”部分,提出了推行林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组织体系中明确了区、地、县、乡、村五级林长体系设置。“主要任务”部分,围绕国家林草局推动森林草原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要求,结合自治区区位特点和资源禀赋,提出了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加快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推进林果业提质增效、提升森林草原灾害防控能力、强化执法司法监督管理、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建立完备监测体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等9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保障措施”部分,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类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社会监督等要求,提出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巡查、任务清单、林长会议等制度,确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关于五级林长体系建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要求各省设立总林长,由省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定坚决贯彻落实,以压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推行林长制及其相关工作,决定由陈全国书记和雪克来提·扎克尔主席任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双组长,同时任自治区双总林长,地、县、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双林长,行政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林长,最终形成区、地、县、乡、村五级林长体系。

我区按照森林草原资源网格化管理要求,结合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体系建设,为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地方党政责任,落实落细管护工作,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基础上,增加村级林长设置。

《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十四项明确提出,确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结合新疆工作实际,在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视频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提出2021年6月底前建立区、地、县三级林长制,10月底前建立乡、村两级林长制。

(二)关于五大片区划分。统筹考虑自治区森林草原资源特点、生态系统重要性、人口经济总量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生态屏障,突出重点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特殊性,将全疆划分为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塔里木河流域胡杨林、东疆片区等五个重点天然林片区,分别由五位自治区党委常委出任省级林长,协调解决区域内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国有林管理局及其分局与所在地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相关问题。

(三)关于各级林长组织关系。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下级林长对上一级林长负责。未纳入5个重点天然林片区的克拉玛依市、克州、和田地区的地级林长对自治区副总林长负责。国有林管理局及其分局参照地(州、市)、县(市、区)分两级设立林长、副林长,管护站所不再设立林长、副林长。西天山和两河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不设置林长。

(四)关于国有林管理局及其分局林长与所在地地方林长的关系。考虑到国有林管理区域基本明晰的实际和现行管理体制的优势,为使国有林管理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天然林和天然草地保护修复工作力度不弱化,《实施意见》在组织体系设计上作出规定,明确自治区直属的三个国有林管理局及其分局参照地(州、市)、县(市、区)分级设立林长、副林长。两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全面推行林长制相关工作。

(五)关于保护发展指标。《实施意见》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治理沙化土地面积作为重要指标。地、县两级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林管理局及其分局两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标任务。例如,“十四五”期间及年度新增造林面积、森林封育抚育面积、草原禁牧休牧面积等。

(六)关于工作职责。为实现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目标,《实施意见》明确,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作为总林长,是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履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履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检查职责,研究重大决策、审议重大措施、制定重要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善各项配套制度,组织各类培训,强化督促检查,做实做细各项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主动抓好相关工作。各级林长作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推进森林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七)关于推进特色林果业提质增效。林果业是自治区“十四五”重点发展的十大产业之一,按照自治区党委稳粮、优棉、强果、兴畜、促特色,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林果业标准化生产、市场化经营、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林果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效益,带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协调发展。特色林果产业已成为各地发展乡村经济、带动农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因此,将特色林果业纳入我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八)关于未将兵团纳入自治区林长制。在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上,兵团与自治区的职责界限清晰,在行政管理权限上做到了应授尽授。因此,《实施意见》未将兵团纳入自治区林长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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