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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方案(试行)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2-027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4-05 13:02
名        称 阿图什市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方案(试行)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护理补贴 方案
来        源 阿图什市民政局

阿图什市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方案(试行)

为有效解决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难题,切实提高特困人员福利保障水平,织牢织密社会保障网络,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更快更好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3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试行):

一、总体思路

出台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方案(试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特困人员适当的护理补贴,资助特困人员通过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护理服务,满足特困人员的照护需求。

各乡镇(街道)成立特困人员能力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民政办工作人员、卫生院相关专业的执业医生、有资质的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等组成,承担辖区内特困人员的能力评审、档案管理和裁定评审争议案例等工作。有条件的可向专业的评估机构购买服务,开展评估服务管理工作。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具有我市户籍,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自理等级由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能力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估机构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文件确定。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根据自治区《关于提高全区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4号)要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150/月、350/月、900/月。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下发的特困人员补贴护理标准的变化适时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三、相关要求

1.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走动、洗澡”等六项内容衡量,经特困供养人员能力评审委员会或评估组织认定为56项指标“做不了”,且常年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的失能特困人员可申请全额护理补贴。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2.特困人员原则上进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或其委托人按年与养老机构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由养老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机构内护理人员配置应满足服务需求。

3.因传染病、精神病等特殊原因需居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各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员会从优筛选确定具有护理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作为护理员或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含农村幸福大院)等组织作为服务提供方,并按年签订照料护理协议,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4.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与其他护理津(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由特困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村(居)委会、入住的养老机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其自理情况并提交疾病诊断、残疾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村(居)委会或养老机构负责代替申请人做好所有申报相关事宜。

2.审核。各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能力状况评估情况、拟发放护理补贴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相关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按季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市民政局、市残联对乡镇(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随机抽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拟发放护理补贴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所在村(居)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完善失能特困人员档案。

五、资金发放和监督管理

1.资金发放。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查后列入预算。护理补贴每两个月打卡发放一次,新申请对象从批准享受的下个月起计发。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将省市补助款项拨付到所在养老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财政账户。养老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根据护理工作考核结果,将款项打卡发放至服务提供方账户。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拨付及发放应当手续完备、账册齐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和审计部门监督。

2.监督管理。特困人员每两个月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深入调查了解特困人员供养情况、能力变化及护理成效,对护理工作进行考核,及时上报市民政局,按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对不能很好履行协议义务的养老机构或护理员,应及时予以更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变更的,迁出当月的护理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户籍未变更,集中供养的,护理补贴由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发放;停止供养待遇(死亡)的,护理补贴次月起停止发放。

3.责任追究。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坚持“谁签字、谁把关、谁负责”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瞒报、冒领护理补贴资金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特困供养人员死亡不符合补贴条件,护理服务提供方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由乡镇(街道)给予批评教育并对骗取的补贴予以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工作职责

各养老服务机构、各乡镇(街道)是特困人员供养、护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特困人员护理补贴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要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特困人员护理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卫计部门要严格筛选评估医生,并加强教育;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严肃查处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在特困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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