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2-0408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8-31 发布日期 2022-08-31
文        号 阿政办规〔2022〕1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阿图什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经阿图什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图什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图什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交通、市监、生态环境、宣传、街道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和墙体,禁止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各类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

第十四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抛撒物品。运输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盖严密,不得遗撒、滴漏。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巷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环卫公司负责清扫保洁;

(二)居民住宅区由街道组织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清扫保洁;

(三)各行政单位部门自行负责清扫保洁;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五)火车站、停车场、体育馆(场)等人员密集活动场所,由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清扫保洁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八条 开挖道路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的,由责任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存的垃圾、粪便。

第十九条 因修建房屋、疏通排水设施或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垃圾应及时清运,垃圾桶箱不满溢;禁止随意焚烧垃圾。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垃圾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二十二条 自行清运生活、建筑、工业垃圾的,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清运手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不得随便乱倒。

第二十三条 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生产、屠宰场等单位处理带有病菌、病毒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应向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密封清运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

第二十四条 城市粪便清运实行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粪便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环卫公司组织清运;其他厕所的粪便,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卫公司有偿清运。市区内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二十五条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临街店面经营饮食服务活动的,应具备上下水或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严禁乱倒污水。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城市居民都有清除冰雪的义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责任地段的冰雪清除干净。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两侧的堆雪中,严禁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城市居民倾倒冰雪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可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占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四条 市区内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建设和管理。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厕所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规定收费。

第三十五条 市区街巷生活垃圾容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管理。单位院落的垃圾容器由本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自行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人行道、公共广场的果皮箱,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管理。集贸市场、公园、体育场、火车站、公交车站、风景旅游点的果皮箱,由属地管理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设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选址定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垃圾、粪便处理场。垃圾、粪便的处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以上条款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