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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图什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2-02418 主题分类 减灾救灾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03 发布日期 2022-04-05
文        号 阿政办发〔2022〕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阿图什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图什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参与,广泛发动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达到启动市自然灾害应急响应条件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体由阿图什市减灾委员会负责,承担阿图什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减灾委员会和阿图什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阿图什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其职责是:承担阿图什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组织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阿图什市各有关监测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全市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加强兵地协调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自治区、自治州、阿图什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2.2 乡镇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根据市级做法设立前方指挥部,落实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3 自然灾害救助准备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应急服务保障中心(地震服务中心)、气象局、交通运输局、畜牧局等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期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动物疫病信息等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阿图什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推送,同时上报阿图什市委、市政府。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由阿图什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市委、市政府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预警信息和灾害救助准备情况。

(2)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相关办公(科)室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会同市发改委根据预警信息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物资储备情况,制定物资调拨方案。通知阿图什市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市交通运输局、铁路等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4 灾情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报告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灾情初报。在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在30分钟内将灾情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局在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自治州党委、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 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的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相关办公(科)室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数据,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干旱灾害信息报告。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灾情初报程序逐级上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5 灾情信息报告要素应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其中:灾情报告应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失踪)情况、农作物和牲畜受灾情况、房屋倒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指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2 灾情核定会商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局备案,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依据。

4.3 灾情发布

受灾乡(镇)、街道或市减灾委按照市委统一安排负责灾情发布工作,参与救灾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通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视情通过主流媒体、官方途径等发布信息。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损失情况,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抗灾救灾、灾情调查、灾害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阿图什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四)、Ⅲ(三)、Ⅱ(二)、Ⅰ(一)四个等级。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评估救助需求。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拨付救助资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确保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市应急管理、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由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制定方案。乡(镇)、街道相关办公(科)室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2 调查核实。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应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镇)、街道相关办公(科)室,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3 拨付资金。根据受灾乡(镇)、街道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救助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规定做好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

6.2.4 物资保障。应急管理局、民政部门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问题。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结合援建和帮建的方式完成重建。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城乡统筹、科学重建的方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根据灾情和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风俗民情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和需重建房屋台账。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的要求,做好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6.3.2 开展评估工作。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灾情和各地实际,由受灾乡(镇)、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重建规划和进度方案、资金支持方案、检查落实工作方案等。

6.3.4 及时下发拨付补助资金。根据各乡(镇)、街道向市政府申请灾后重建资金的请示,结合评估小组的评估结果,由阿图什市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政府批复,会商自治州财政局审核后,拨付中央、自治区和市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倒损房屋重建和修缮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和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级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阿图什市财政局、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阿图什市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建立健全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乡(镇)、街道合理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增长机制。

7.1.1 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乡(镇)、街道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1.2 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乡(镇)、街道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减灾救灾资金实际支出等因素,安排阿图什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较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专项资金的安排。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启动响应级别和灾害损失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申请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对于地方未先安排资金的,市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安排资金时,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先行安排部分市应急补助资金。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乡(镇)、街道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边远乡镇、村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各乡(镇)、街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救助的需要,及时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7.2.3 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拨发。灾情发生后,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实际需求,受灾乡(镇)、街道要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各通信企业做好通信网络保障工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阿图什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设备和装备。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完善配套应急供水、供电、厕所等基础设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专业救援队伍的灾害救援联动机制。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测绘、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林草、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推行灾害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应急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应急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测绘、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 宣传和培训

7.8.1 开展防灾减灾学习。阿图什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当开展本预案宣传活动,并将本预案纳入党委(党组)和干部重点学习内容。

7.8.2 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市“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和“全国消防日”等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开展防灾减灾培训。开展对防灾减灾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4 开展防灾减灾演练。各单位要根据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每年应组织至少1次综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准备、救灾指挥和灾害应对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雪灾、低温冷冻、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报阿图什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修定乡(镇)、街道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