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ATS001-2019-000009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日期 | 2019-02-18 |
文 号 | 阿政发〔2019〕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8〕90号)文件精神,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对2013年以来自治区、自治州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国务院第一、二、三、四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了彻底清理,决定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35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7项;取消行政处罚事项3项;取消其他权力事项2项;经自治区、自治州下放管理层级,由阿图什市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事项10项;由其他权力事项调整为行政审批事项3项。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承接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019年2月16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自治区《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自治州《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取消和调整阿图什市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税务局(2项)
1.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取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二)环保局(2项)
1.权限内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取消依据:新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克政发〔2018〕41号)
2.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
(三)公安局(1项)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
(四)卫生局(1项)
1.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46号)
(五)气象局(1项)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取消依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修正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将此项内容取消;《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克政发〔2018〕41号)
(六)水利局(2项)
1.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只有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
2.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46号)
(七)文广局(1项)
拆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
(八)住建局(2项)
1.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2.市区饲养家禽审批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
(九)市场监督管理局(4项)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异地设立使用推广机构的备案核准
取消依据:《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46号)
2.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取消依据:《自治区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8〕90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法规规定,认真按照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管;强化企业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设立分公司备案
取消依据:《自治区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8〕90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监局要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4.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取消依据:《自治区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8〕90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监局要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十)人社局(1项)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111号)
二、取消的行政处罚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局(3项)
1.违反经纪执业人员信息相关义务的处罚
2.未经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义务,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对经纪商品做虚假宣传,参与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物资、物品行为的处罚。
取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已废止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增加26项、取消11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17〕99号)。
3.对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的处罚。
取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直销管理条例》,应由物价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增加26项、取消11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17〕99号)。
三、取消的其他权力事项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1项)
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
取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已废止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增加26项、取消11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17〕99号)。
(二)环保局(1项)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46号)
附件2
承接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经自治区、自治州下放管理层级,由阿图什市人民政府部门实施的事项
(一)气象局(1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承接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39号)
(二)水利局(2项)
1.权限内开垦荒坡地的审批
承接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
2.下列事项合并为“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
(1)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的审批
(2)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防洪围堤的审查
承接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
(三)发改委(粮食局)(1项)
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
承接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2号)
(四)民宗委(1项)
权限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承接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
(五)公安局(1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承接后实施机关: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承接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
(六)安监局(1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属于“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事项的子项)
承接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
二、由其他权力事项调整为行政审批的事项
公安局(3项)
1.焰火燃放许可
调整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
2.权限内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调整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
3.权限内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调整依据:《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