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索 引 号 | ATS048-2020-000026 | 主题分类 | 机关事务 |
发布机构 | 阿湖乡 | 发布日期 | 2024-05-12 12:34 |
名 称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农村 土地征收 政务公开 开标 标准 |
来 源 | 阿湖乡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征地管理政策 | 国家自治区法规政策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1.法律法规和规章;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征地工作流程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所在地公示栏 ■一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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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告知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1.拟征收土地用途;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6.听证权利;〔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措施〕。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在实地启动拟征收土地工作时,在村公示栏公开。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政府网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所在地公示栏 ■一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3 | 征地前期准备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所在地公示栏 ■一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4 | 拟征地听证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工作的,听证结果予以公开。按拟征收土地告知确定的时间制作《听证通知书》;按《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组织听证;实施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通知书》; 2.听证处理意见;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①《听证通知书》应在组织听证7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开;②其他听证公开内容在拟征地听证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公示栏公开。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所在地公示栏 ■一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面向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 | √ | √ | √ |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 ||||||||||||
5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报批材料 |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2.市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所在地公示栏 ■一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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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所在地公示栏 ■一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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