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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3-036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01 16:09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违法 失信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以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切实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治理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失信经营主体。为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意识,让广大经营者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现予以公布1市场监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2日,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时发现:阿图什市某美妆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调取了阿图什市美妆馆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对库存的过期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下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阿市监强制〔2023〕9号),当场进行扣押。于3月1日,我局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阿图什市某美妆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寇旎甲油胶46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的行为。上述化妆品超过有效期后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鉴于本案涉及的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五个等级:(二)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最低罚款限值的10%。”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十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二)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三)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和使用;(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阿图什市某美妆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价值460元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但是该市场主体负责人拒交罚没款,迟迟不交处罚款,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的,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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