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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七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4-0050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3-13 18:14
名        称 阿图什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七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市容环境卫生 门前七包 实施办法
来        源 阿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图什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七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阿图什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七包责任制工作。

第三条 门前七包责任人为本市沿街道路两侧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商营业户。

第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单位、经商户的门前七包责任区为单位或经商户经营场所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

第五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门前七包责任制实行市、街道级目标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政市容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门前七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七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

第七条 门前七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包净化 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垃圾定时、定点倾倒。

包绿化 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内绿地、树木、绿化带的管理和养护,不得向责任区内树坑、花坛、绿地内堆放垃圾、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污水。

三)包亮化 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建(构)筑物楼体、墙体、店名牌匾的夜间亮化,达到夜景灯光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启闭。

包美化 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建(构)筑物立面保持整洁、美观、统一,负责维护建(构)筑物、门面、墙体、栏杆的装饰。

包设施 责任单位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公共设施,如门前路灯、井盖、果屑箱、变电箱、消防栓、行道砖、街沿石及通讯设施等。

包秩序 责任单位负责维护责任区的环境秩序,建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不得店外经营、占道摆摊、占道洗车,保证无搭建棚亭、雨棚、遮阳篷等私搭乱建行为。

包文明 责任单位负责维护责任区文明秩序,不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和沿街发放宣传单,发现有涉赌骗财、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门前七包责任区按照人人动手、清洁环境、社会参与、合理负担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划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门前七包队伍进行市容环卫保洁服务并接受委托承担保洁服务。

第十条 沿街无单位或经营场所的地段,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一条 无法承担门前七包环境卫生保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洁,并按规定缴纳门前七包服务费。

第十二条 门前七包服务费由责任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专项用于支付七包员工资及购置清洁工具和有关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门前七包员由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七包实行目标责任制。门前七包责任人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街道办事处与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

第十五条 本市所有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门前七包的职责和义务,认真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对拒不承担门前七包任务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符合保洁要求的责任人,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门前七包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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